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监4号

原审原告: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8号1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3925570T。

法定代表人:向涛,董事长。

原审被告: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空港广场锦绣丽舍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91045B。

法定代表人:吴成,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长翔路150号尚阳康城13幢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483177E。

法定代表人:王敏,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龙路268号附11号B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50494G。

法定代表人:谢勇,董事长。

原审被告:重庆松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石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81560173E。

法定代表人:罗怀建,董事长。

原审被告: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大街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68908908T。

法定代表人:吴成,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审被告:卢小梅,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审被告:吴成,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

原审被告:黄治兰,女,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

原审被告:王敏,女,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审原告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松芝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卢小梅、吴成、黄治兰、王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6)渝0112民初15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泽冰

审 判 员 刘宏丽

审 判 员 黄雅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闻文

书 记 员 邵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