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破申38号
申请人:重庆瑞银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向家湾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9255735R。
法定代表人:黄芳荣,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英,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洁,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商务大厦1幢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50494G。
法定代表人:谢勇。
2020年1月20日,重庆瑞银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银公司)以重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其有到期债务未清偿,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0年4月2日,瑞银公司申请撤回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现瑞银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瑞银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陈秀良
审判员 王丽丹
审判员 邓筱茜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