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元臻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终5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元臻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星光大道999号1幢(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AFAW41。
法定代表人:邓旭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商务大厦1幢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50494G。
法定代表人:谢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冬梅,重庆智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华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上诉人重庆元臻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重庆元臻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收到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也未提交上诉费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元臻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宾
审判员 周 倩
审判员 米 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文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