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圣佳乐建筑劳务公司重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民申33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阳华江,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华,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安,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圣佳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李元惠,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高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谢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珍祥,男,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阳华江、重庆圣佳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终5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俞开先
审判员  胡 翔
审判员  谢 玥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邹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