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鸿刚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渝北区渝帆金属材料加工厂与重庆鸿刚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9281号
原告:渝北区渝帆金属材料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山街道龙山路**重庆辉麟钢材批发市场**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600H1A2W。
经营者:**,女,汉族,1976年6月1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鸿刚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8486443N。
法定代表人:邓杨。
原告渝北区渝帆金属材料加工厂与被告重庆鸿刚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渝北区渝帆金属材料加工厂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鸿刚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渝北区渝帆金属材料加工厂撤回对被告重庆鸿刚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