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92民初8214号
原告:渝北区渝帆金属材料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山街道龙山路**重庆辉麟钢材批发市场**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600H1A2W。
经营者:**,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鸿刚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8486443N。
法定代表人:邓杨。
原告渝北区渝帆金属材料加工厂与被告重庆鸿刚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渝北区渝帆金属材料加工厂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渝北区渝帆金属材料加工厂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渝北区渝帆金属材料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渝北区渝帆金属材料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谭燕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