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鸿联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鸿联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民终10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3年8月29日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鸿联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0号附1号10-1#,经营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A区中铁电气化局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288627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鸿联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4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叶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