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鸿联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今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鸿联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今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鸿联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民辖终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今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鸿联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215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双方口头约定争议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及涉案《华某国际大酒店大堂灯饰安装工程合同书》内容,本案系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讼争合同所涉工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辖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潘晶晶
书记员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