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执463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梨树湾钢模租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诉讼代表人:万安全,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梨树湾钢模租赁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鸿路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许先勇,重庆鸿路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总经理。
关于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梨树湾钢模租赁分公司申请执行重庆鸿路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鉴于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20年10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117774.51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3578元。
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每6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但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渝0106执46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庆忠
审判员 宋 科
审判员 钱 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小静
告知: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