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鸿路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

重庆鸿路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福利待遇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民申26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鸿路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二路177-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8890068X7。
法定代表人:许先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凤霞,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军,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浪,重庆普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重庆普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鸿路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13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鸿路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黄娅娟
审判员  王周瑜
审判员  陈福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玥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