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1616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咏竹,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胜利路134号2单元1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2938961B。
法定代表人:王国建。
原告***诉被告重庆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邹赤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曾李雪
书 记 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