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江县永洪建筑设备租赁站、重庆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23民初1768号
原告:中江县永洪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中江县南镇凯西路*号。
负责人:***,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胜利路134号2单元12-12#。
法定代表人:王国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江县永洪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中江县永洪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江县永洪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江县永洪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00元,减半收取280.00元,由原告中江县永洪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曾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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