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渝0108民初13772号
原告***,男,195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金银湾177号附1号2-2,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5307250338。
被告重庆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壁城街道沿河西路南段86号3幢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2938961B。
法定代表人李建设。
委托代理人***,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重庆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6年6月应聘入职于被告公司,担任该公司技术负责人职务,工作地点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明佳路29号。双方约定原告每年工资10000元,平均每月835元。无事不须到公司上班。为满足该公司通过年度审查和保住企业资质,原告的专业证技术证书(高级工程师证、安全B证、2015年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全部押在该公司。原告任被告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已达11年,被告并未给原告缴纳“五险一金”,2007年还拖欠工资。2015年由于被告又无故拖欠原告工资,原告无奈提出辞职。被告又要求原告把二级建造师证转入该公司,月工资3500元,以工资表形式按月支付,并签订了备案合同。2016年1月7日被告以银行代发工资方式发给原告23000元;2017年的工资已拖延至今仍未支付。从今年2月起,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但因达到退休年龄不被受理,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1.要求解除原、被告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79476元;3.被告支付原告历年拖欠的依法应调整工资362959元;4.被告为原告缴纳“五险一金”124466元;5.原告辞去被告公司技术负责人职务,被告当庭归还原告个人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工程师证、渝建安A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办理离职手续;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重庆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被告聘用原告为技术负责人的事实,双方是非法挂证的行为,原告2016年以前在被告处每年挂证费用为10000元,2016年以后调整为每年23000元,双方为了规避法律签订了一个不真实的劳动合同,原告未在被告单位上过班。被告愿意当庭将原告提出的三个证件归还给原告,挂证的行为于2018年5月终止。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为证实其诉讼请求,当庭举示了如下证据:1.2016年6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拟证明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任职通知书、工作证,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公司任职;3.收条,拟证明原告的高级工程师证、渝建安A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在被告处;4.解聘协议,拟证明原告本将其证件挂靠在其他单位,被告强制原告将证件转至该公司,有剥夺其自由选择权利的行为;5.劳动合同书,拟证明原告将二级建造师证件挂靠在被告公司,月薪3500元;6.不予受理通知书,拟证明本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被告重庆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和合法性有异议。该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是由原告将证件给被告用于企业资质审核使用,不具有合法性,挂证的费用当时是10000元/年,从这个证据也可以看出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挂靠行为。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证据上加盖的公章是真实的,但任职通知书的内容是虚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配合建委完善的手续,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也证明了系挂靠行为。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解除双方的挂靠关系。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2015年原告已年逾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被告不具有劳动关系。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被告重庆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证实其答辩意见,当庭举示了领条、汇款凭据(2008年-2016年),拟证明被告按照与原告的挂靠协议,每年如约支付了费用,2016年前是10000元/年,从2016年起是23000元/年,2016年的已支付完毕,2017年的未支付;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其并未收到2014年和2015年的相应费用。其他费用已收到。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一、乙方同意作为甲方的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并配合甲方完成相应的手续及提供相关的个人材料;二、乙方将高级职称证、一级项目经理证(或一级建造师证)原件及甲方需要的其他个人证件交由甲方办理企业资质审核使用,其它证件如甲方需要,乙方应提供;三、甲方每年支付乙方10000元人民币基本工资。其支付方式如下:1.签订本协议并按甲方要求提交个人资料一个月内即支付50%;2.一年期满支付余款;四、工作方式:乙方原则上可不在公司上班,乙方需要在甲方工作,其工作条件及报酬另行商定。乙方应优先接受甲方的工作任务;……七、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则全额支付协议所规定的基本工资,并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违约,甲方则停止支付工资,并追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它违约责任。八、本协议从2006年6月1日起至2007年5月31日止。到期经双方同意可续订协议,如甲、乙方不续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视为本协议继续有效。十、如甲方在办理完企业资质审核后,乙方相关证件应退还乙方自行保管,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证件转借他人,或用于甲方工作范围外的其它用途;甲方如需要乙方相关证件,提前一天通知乙方,乙方应提供给甲方。签订上述协议后,原告将其高级工程师证、渝建安A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交给了被告。原告于2006年6月至同年12月到被告在本区茶园新区的工地上班,被告按照3500元/月向原告支付了工资。2007年起原告就未再到被告处上班,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费用至2016年。2015年11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主要内容:合同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项目经理工作;乙方执行计时工资,月工资为3500元,按公司员工工资等级表执行。当日,原告(乙方)与重庆新聚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解聘协议书》,内容为:乙方自2013年7月25日至2015年11月1日于甲方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目前乙方已全部完成甲方所安排工作,无在建工程和未尽事宜。现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聘用关系,自此无任何经济、劳资等关系。为此特签订本协议,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内容为:(1)支付2017年工资42000元+2017年10000元+2015年10000元;(2)2016年-2017年五险一金缴纳。仲裁委以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庭审中,被告当庭将原告的高级工程师证、渝建安A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退还给了原告。另查明,原告原系重庆建工集团员工,并于2013年从该单位退休,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劳动补充协议》、藤制通知书、工作证、收条、《劳动合同书》、解聘协议、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领条、汇款凭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从外在形式和实质内容两方面进行判断。不仅要看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等形式要件,而且当事人之间还应当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例如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都是围绕原告将相关资质证件交予被告使用,被告给付相应的报酬的约定。双方还约定了原告如需要在被告处工作,工作条件及报酬另行商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在被告的工地上工作了6个月,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了3500元,之后从2007年至今,原告从未在被告处工作过,没有接受过被告单位的管理。在2013年原告从原工作单位重庆建工集团退休后,亦与其他单位签订了类似合同至2015年才终止。2015年原告虽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但双方的履行方式与之前一致。可以看出,被告为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建筑行业从业资格人员数量的要求,将具有从业资格的原告的资质挂靠在该单位,并向原告支付一定报酬,原告并未对被告提供实际劳动。原、被告之间实际应当是“空挂资质”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不是劳动关系。故对于原告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等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婷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