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渝05民终6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壁城街道沿河西路南段86号3幢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2938961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8民初13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自2006年6月在被上诉人处上班,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拖欠的工资、未缴纳社保损失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合计593348.84元。
花园建筑公司答辩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请求:1.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2.花园建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9476元;3.花园建筑公司支付***历年拖欠的依法应调整工资362959元;4.花园建筑公司为***缴纳“五险一金”124466元;5.***辞去花园建筑公司公司技术负责人职务,花园建筑公司当庭归还***个人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工程师证、渝建安A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办理离职手续;6.本案诉讼费由花园建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6月1日,花园建筑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一、乙方同意作为甲方的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并配合甲方完成相应的手续及提供相关的个人材料;二、乙方将高级职称证、一级项目经理证(或一级建造师证)原件及甲方需要的其他个人证件交由甲方办理企业资质审核使用,其它证件如甲方需要,乙方应提供;三、甲方每年支付乙方10000元人民币基本工资。其支付方式如下:1.签订本协议并按甲方要求提交个人资料一个月内即支付50%;2.一年期满支付余款;四、工作方式:乙方原则上可不在公司上班,乙方需要在甲方工作,其工作条件及报酬另行商定。乙方应优先接受甲方的工作任务;……七、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则全额支付协议所规定的基本工资,并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违约,甲方则停止支付工资,并追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它违约责任。八、本协议从2006年6月1日起至2007年5月31日止。到期经双方同意可续订协议,如甲、乙方不续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视为本协议继续有效。十、如甲方在办理完企业资质审核后,乙方相关证件应退还乙方自行保管,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证件转借他人,或用于甲方工作范围外的其它用途;甲方如需要乙方相关证件,提前一天通知乙方,乙方应提供给甲方。签订上述协议后,***将其高级工程师证、渝建安A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交给了花园建筑公司。***于2006年6月至同年12月到花园建筑公司在本区茶园新区的工地上班,花园建筑公司按照3500元/月向***支付了工资。2007年起***就未再到花园建筑公司处上班,花园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支付费用至2016年。
2015年11月1日,***(乙方)与花园建筑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主要内容:合同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项目经理工作;乙方执行计时工资,月工资为3500元,按公司员工工资等级表执行。当日,***(乙方)与重庆新聚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解聘协议书》,内容为:乙方自2013年7月25日至2015年11月1日于甲方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目前乙方已全部完成甲方所安排工作,无在建工程和未尽事宜。现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聘用关系,自此无任何经济、劳资等关系。为此特签订本协议,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于2017年11月27日向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内容为:(1)支付2017年工资42000元+2017年10000元+2015年10000元;(2)2016年-2017年五险一金缴纳。仲裁委以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庭审中,花园建筑公司当庭将***的高级工程师证、渝建安A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退还给了***。
另查明,***原系重庆建工集团员工,并于2013年从该单位退休,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从外在形式和实质内容两方面进行判断。不仅要看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等形式要件,而且当事人之间还应当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例如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本案中,***与花园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动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都是围绕***将相关资质证件交予花园建筑公司使用,花园建筑公司给付相应的报酬的约定。双方还约定了***如需要在花园建筑公司处工作,工作条件及报酬另行商定。协议签订后,***在花园建筑公司的工地上工作了6个月,花园建筑公司每月向***支付了3500元,之后从2007年至今,***从未在花园建筑公司处工作过,没有接受过花园建筑公司单位的管理。在2013年***从原工作单位重庆建工集团退休后,亦与其他单位签订了类似合同至2015年才终止。2015年***虽与花园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但双方的履行方式与之前一致。
可以看出,花园建筑公司为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建筑行业从业资格人员数量的要求,将具有从业资格的***的资质挂靠在该单位,并向***支付一定报酬,***并未对花园建筑公司提供实际劳动。***、花园建筑公司之间实际应当是“空挂资质”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不是劳动关系。故对于***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等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一审法院决定免收。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举示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为: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没有举示为被上诉人花园建筑公司提供劳动的事实。其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所谓劳动合同主要内容都是围绕上诉人***将相关资质证件交予被上诉人花园建筑公司使用,花园建筑公司给付相应报酬的约定。最后,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不可能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上诉人系重庆建工集团的员工,2006年从该单位停工留薪,2013年退休。可见,2013年前,上诉人本已与重庆建工集团存在劳动关系,现已退休。其主张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前提是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的此主张与其原系重庆建工集团员工并已退休的事实相矛盾。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主张解除与被上诉人劳动关系并由被上诉人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和社保赔偿,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肖飞
审判员**
审判员蒋科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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