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民申13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终6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判,责令花园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缴纳社保损失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合计73239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经审查,2006年6月1日,花园建筑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一.乙方同意作为甲方的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并配合甲方完成相应的手续及提供相关的个人材料;二.乙方将高级职称证、一级项目经理证(或一级建造师证)原件及甲方需要的其他个人证件交由甲方办理企业资质审核使用,其它证件如甲方需要,乙方应提供;三.甲方每年支付乙方10000元人民币基本工资;四.工作方式:乙方原则上可不在公司上班,乙方需要在甲方工作,其工作条件及报酬另行商定。乙方应优先接受甲方的工作任务;……八.本协议从2006年6月1日起至2007年5月31日止。到期经双方同意可续订协议,如甲、乙方不续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视为本协议继续有效。……签订上述协议后,***将其高级工程师证、渝建安A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交给了花园建筑公司。***于2006年6月至同年12月到花园建筑公司在南岸区茶园新区的工地上班,花园建筑公司按照3500元/月向***支付了工资。2007年起***就未再到花园建筑公司处上班,花园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支付费用至2016年。2015年11月1日,花园建筑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主要内容:合同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项目经理工作;乙方执行计时工资,月工资为3500元,按公司员工工资等级表执行。***原系重庆建工集团员工,并于2013年从该单位退休,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本院认为,***为证明其与花园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举示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劳动合同书》、任职通知等证据,但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除了看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等形式要件,还要看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例如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本案中,***与花园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动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将相关资质证件交于花园建筑公司使用,花园建筑公司给付相应的报酬。协议签订后,***在花园建筑公司的工地上工作了6个月,花园建筑公司每月向***支付了3500元,之后从2007年至今,***从未在花园建筑公司处工作过,没有接受过花园建筑公司的管理。2015年***又与花园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但双方的履行方式与之前一致。可以看出,花园建筑公司为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建筑行业从业资格人员数量的要求,将具有从业资格的***的资质挂靠在该单位,并向***支付一定报酬,***从2007年开始就未对花园建筑公司提供实际劳动,双方当事人之间应当是“空挂资质”的关系,一、二审法院对*民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另外,***申请再审要求追加花园建筑公司的出资人永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因两公司为独立的法人,***的该项请求无法律上的依据。
综上,***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傅燕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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