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渝0108执119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7972-5。
法定代表人**存,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璧山区壁城街道沿河西路南段86号3幢3-2,组织机构代码20293896-1。
法定代表人李建设,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及利息,并支付本案执行费。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存款、网络银行(含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等)、有价证券、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股权股份、工商信息等财产状况;依法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现查明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月,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勇贵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夏文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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