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11500号
原告: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琅山开发区消防干警集资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3908930Y。
法定代表人:易延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勇,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红狮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70333396F。
法定代表人:李定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宣作,重庆丰柏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海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侯倩玲
书 记 员 王滟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