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财保182号
申请人(被告):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琅山开发区消防干警集资综合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3908930Y。
法定代表人:易延春。
被申请人(原告):重庆庆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九江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801717739。
法定代表人:周剑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庆福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渝0116民初4172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重庆庆福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0)渝0116执保206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因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现申请人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江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崔琴
书 记 员 钟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