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执154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江琅山开发区消防干警集资综合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3908930Y。
法定代表人:房明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胜,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福星星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石林镇两河口社区211号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10000010292。
法定代表人:曾果。
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福星星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重庆福星星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2017)渝0110民初92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次执行标的履约保证金3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明并采取如下措施:
一、先后向被执行人重庆福星星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向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重庆福星星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同时亦未按照传票的要求到庭接受执行询问。
二、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平台及辖区“四查”对被执行人重庆福星星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经过多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福星星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船舶、理财产品、证券等财产。
三、本院通过实地走访前往被执行人重庆福星星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地对其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重庆福星星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工商注册地无实际经营行为。
四、鉴于被执行人重庆福星星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财产报告制度且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本院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传统调查笔录、“总对总”反馈信息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重庆福星星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截至目前为止执行到位0元,收取执行费0元,被执行人重庆福星星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有债务履约保证金3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未清偿。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福星星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110执15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若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桂林
审判员 朱丽华
审判员 赵俊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