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孛中瑞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广际实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6民初7073号
原告: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琅山开发区消防干警集资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3908930Y。
法定代表人:易延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胜,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广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5932707M。
法定代表人:彭福华,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重庆瑞泰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广际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男,重庆瑞泰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广际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思远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胜,被告重庆广际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福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203200元。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2月17日签订《重庆广际实业有限公司二期新建厂房消防工程设施安装及施工合同》,原告按约定完成施工工作,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被告因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2019)渝05破申93号裁定进入破产重整,原告申报了债权,但破产管理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确认,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
被告重庆广际实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债权申报资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应得工程价款至今已超过三年,原告未提交向被告催收剩余款项的证据材料,因此管理人认为该笔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7日,原告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重庆广际实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重庆广际实业有限公司二期新建厂房消防工程设施安装及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江津德感工业园区二期厂房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的安装(备注:不含总表前管网工程及搭总表费用,不含钢结构工程验收费,不含土建方配合费)承包与乙方施工。合同第四条约定:“金额及付款方式:1、工程双包(材料、人工)总价格为:叁拾壹万贰仟元(小写:312000元整)。2、付款方式:甲方凭乙方的建安发票支付乙方工程款。3、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乙方机具材料全部进场,消火栓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甲方支付乙方80%的工程款:贰拾肆万玖任陆佰元整(小写:249600元整)。4、公安消防部门认定合格后一个星期内,甲方收到消防合格意见书后,甲方支付乙方全部工程尾款。逾期按合同总造价的10%利息支付乙方滞纳金。”第五条约定:“违约责任。本合同经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合同的实施,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必须赔偿守约方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除上述内容外,合同还就工程质量、安全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随即组织人员、材料进场施工,2015年2月,原各完成上述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后,将工程交付原告使用。
2019年9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5破申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李家会对被申请人重庆广际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移交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庭审中,被告法定代表人对原告陈述的以下事实予以确认:1、被告应付原告款工程312000元,被告已付140000元,尚欠原告172000元;2、因被告迟延付款应支付原告违约金31200元;3、至人民法院受理被告破产重整申请前,原告一直在向被告追收所欠工程价款。
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重庆广际实业有限公司二期新建厂房消防工程设施安装及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内容,被告已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价款。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工程款172000元,迟延付款的违约金31200元,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庭审中予以确认,本院予以支持。
上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原告起诉时,被告的破产重整申请法院已受理,因此本案法律关系应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重庆广际实业有限公司应付原告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2000元;
二、确认被告重庆广际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迟延付款违约金312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8元,减半收取1674元,由被告重庆广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思远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星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