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10民初1626号
原告: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几江琅山开发区消防干警集资综合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3908930Y。
法定代表人:易延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世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北路53号附1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66437129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重庆瑞泰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世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世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于2019年3月2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市世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消防工程款、违约金共计1063978.93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11月3日签订《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开发建设的“签订《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开发建设的程于2013年11月竣工并交付使用,期间发生人工费调增126767.85元,新增6号楼喷淋管网工程款62211.08元,2014年2月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工程完工后未办理工程价款决算,被告除支付70万元工程款外,其余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018年3月8日,綦江区人民法院受理被告破产重整案,原告按公告内容进行债权申报,破产管理人对申报债权不予认可,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工程款80万元、违约金7.5万元的债权。
被告辩称,《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是包干价150万元,被告已支付70万元,原告请求确认对被告享有工程款80万元、违约金7.5万元的债权,被告予以认可,但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重庆华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世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债权80万元、违约金债权7.5万元,共计债权87.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50元,减半收取计6275元,由被告重庆市世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