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华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4民初8364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江,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花卉园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1014972L。
法定代表人:欧青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中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远,中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华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华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计13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远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东
书 记 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