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华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3民初112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江、何静,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花卉园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1014972L。
法定代表人:欧青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重庆华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当事人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邮寄了撤诉申请,明确暂不予以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再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凡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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