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华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1412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64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江,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华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花卉园东路**重庆市渝**源著天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1014972L。
法定代表人:欧青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中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华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华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华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华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华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844元,减半收取计142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314元,减半收取265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华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世轩
人民陪审员  钟有卿
人民陪审员  黄云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蔡欣桐
书 记 员  秦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