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华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云河山地汽车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3950号
原告:重庆华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7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62680743Q。
法定代表人:刘晓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未敏,系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怜,系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云河山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工业园甘塘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569237387K。
法定代表人:花小喻,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双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绿茵湖产业园区贵州云河山地汽车商贸城2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3372894282。
法定代表人:刘湘鑫,系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飞,系贵州君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玉桂,系贵州君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华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云河山地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华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华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9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49元,由原告重庆华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毛  雯  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  海  晨
书 记 员 吴舒曼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