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8民初6939号
原告:重庆华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461007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根、**,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精华。
原告重庆华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熊精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重庆华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华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5元,由重庆华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