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华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长宁县竹海港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初字第1119号
原告重庆华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时代、**,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宁县竹海港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宁县竹海港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重庆华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重庆华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