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21执4335号
重庆市涪陵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重庆华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华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378.5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684374.50元(案件受理费8387.50元、执行费7400.00元、利息168587.00元)。至此,重庆市涪陵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521民初62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