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8执18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龙苗木种植园,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县。
经营者:石炳姚,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县。
委托代理人:张聪,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重庆华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秦大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小平,该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628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龙苗木种植园申请执行重庆华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华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龙苗木种植园工程款2619606.96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保全费21878.00元,本案执行费28596.00元的义务。
执行中,被执行人重庆华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支付了申请执行人***龙苗木种植园工程款800000.00元及本案执行费28596.0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重庆华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00.00元,共计2000000.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龙苗木种植园。现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尚欠余款619606.96元及利息、诉讼费21878.00元,由被执行人重庆华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龙苗木种植园;二、如被执行人重庆华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将自愿承担违约金100000.00元。三、申请执行人***龙苗木种植园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作终结执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8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重庆华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龙翔
书 记 员 刘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