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5执418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华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南路22号3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453409581。
法定代表人马晓映,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旭东二七区庆丰街59号院1号楼6单元7层84号,组织机构代码59626012-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7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华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5民初151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州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案已执行兑现0元。除此,本院穷尽执行举措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全额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5执41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 江
审判员 鲍伟来
审判员 王浚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