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与忠县蓝天环境工程公司,重庆华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万法环民初字第00004号
原告***,男,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忠县。
委托代理人王勇,男,汉族,1975年1月12日出生,住忠县。
委托代理人黄康文,重庆忠县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忠县蓝天环境工程公司,住所地忠县忠州镇州屏环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7141-5。
法定代表人李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小红,忠县蓝天环境工程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殷建华,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区港城**路**号**号楼**楼,营业执照注册号500107000020505。
法定代表人马晓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延飞,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洁能环保工程,住所地忠县忠州镇红星小区新华路**号附**号号附1号,营业执照注册号500233000003768。
法定代表人何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发其,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忠县蓝天环境工程公司、华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 翔
审判员 向 勇
审判员 邓 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馥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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