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1民初4732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南路22号3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4340958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华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公立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