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执字第0003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汉盾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黄沙村,组织机构代码68890757-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华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南路22号3号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453409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渝仲字第665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重庆华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华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有储蓄业务的金融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13800元。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