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绿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华绿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洲南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渝05民辖终357号
上诉人重庆华绿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洲南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03民初3073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华绿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华绿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华绿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涉《买卖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向买方即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被上诉人按照约定向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小美 审判员  刘杨兵 审判员  肖 飒
书记员  高广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