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3民初14282号
原告:余**,女,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重庆华绿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2号2幢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0085664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余**与被告重庆华绿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余**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