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3财保333号
申请人沙坪坝区柏延环保销售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岩一村88号附16-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K9UE2P。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华绿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2号2栋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0085664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沙坪坝区柏延环保销售中心与被申请人重庆华绿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沙坪坝区柏延环保销售中心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沙坪坝区柏延环保销售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沙坪坝区柏延环保销售中心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已由申请人沙坪坝区柏延环保销售中心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