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3民初5511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成羽,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华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静园**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84867246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重庆华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60元,减半收取107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