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233民初105号
原告:***,男,195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简元强,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华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静园路4号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84867246D。
法定代表人:王德富。
原告***与被告***、简元强、重庆华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简元强、华通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三被告连带支付工程窝工费用14.1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基本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为止;二、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华通公司承建了国网重庆忠县公司35KV白石变电站10KV石万线艾沟村等配变台区新增布点及0.4KV线路改造工程。2015年9月16日,该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与简元强系合伙承包。***于2015年11月14日再次将该劳务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召集了大工、小工共14名工人进行了施工,安置了149根电杆,完成了拉线,安装了白石华富村的金具、白石长石村的部分金具,两河班线和电杆等共完成约70%的劳务。在施工过程中,因材料供应不能跟上,导致14名工人窝工3个月左右。因是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为此,由原告代所有窝工工人与***、简元强算账,简元强于2016年4月13日列出计算详单,并亲笔向原告书写误工单96000元(大工***、成世永、莫青润、万成林、叶桥、成守华、李华东、莫定辉)及45000元(小工叶自平、王顺祥、成善华、聂永胜、成世益、李贤兵)。期间,***让原告提供银行账户,但被告并未付款。之后,原告多次索要,简元强以华通公司已于2016年5月26日与***解除合同为由,华通公司以原告非其聘请的工人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窝工费,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一、自己与简元强不是合伙关系,涉案工程实际是简元强的,自己在简元强手中承包的工程,原告在自己手中承包的工程,不清楚简元强与华通公司的关系。二、误工单是简元强与原告签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简元强、华通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5年9月16日与华通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由***对国网重庆忠县公司35KV白石变电站10KV石万线艾沟村等配变台区新增布点及0.4KV线路改造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签章处注明简元强于2015年12月5日接手。2015年11月24日,原告与***签订《劳务合同》,***将白石片区艾沟等五村新增变台及新布点0.4KV线路工程的劳务发包给原告,双方对因材料供应不及时需支付工人工资进行了约定。2016年4月13日,因欠缺材料,简元强向原告等十四人出具了两份《电力线安装误工名单》,注明共欠十四人141000元,欠款人为简元强。
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等人在涉案工程进行劳务施工的事实,被告简元强向原告等十四人出具了误工单,该证据由原告保管,原告有权向简元强主张支付欠款。简元强出具欠条已逾两年仍未向原告等人支付欠款,对于原告要求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与简元强系合伙关系,无证据证明,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虽然原告系与***签订的合同,但误工名单上无***的签名,仅有简元强一人出具,说明原告认可该款由简元强支付,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支付窝工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与华通公司无合同关系,无权要求华通公司承担责任,对其要求华通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简元强、华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当承担不到庭举证、质证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简元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141000元,并从2018年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0元,由被告简元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秋菊
人民陪审员 田 杰
人民陪审员 刘方武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龙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