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华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3民初5511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华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静园4号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84867246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重庆华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60元,减半收取107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