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

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10-22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奎民催字第98号
申请人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6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1050005321975401,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27日,到期日为2014年5月27日,票面金额为751809.8元,付款行潍坊建行营业部、出票人为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持票人为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