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

成都赛仑特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26093号
原告:成都赛仑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赛仑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受理。原告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期在7个工作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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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