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20932号之一
原告: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全兴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8057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洋河东路37号长安丽都17幢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7150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原告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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