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

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执85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全兴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8057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洋河东路37号长安丽都17幢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715094。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05民初207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15806813.33元。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洋河东路X号长安丽都X幢X-X的房屋,但该房屋设有抵押,且为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渝AUX**、渝B6XX**、渝ASXX**、渝A5XX**、渝BBXX**、渝BDXX**、渝BFXX**、渝B1XX**、渝BDXX**、渝BMXX**、渝B8XX**、渝AZXX**、渝AJXX**、渝A2XX**的车辆十四部,但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5.9524%股权(出资额为30万元人民币);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重庆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1.5099%股权(出资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此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15806813.33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5执85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吉 志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毕 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江 渝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