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

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0708号 原告: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全兴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8057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洋河东路37号长安丽都17幢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71509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6320X6。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65.73元,减半收取计7332.87元,由原告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顾 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