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0708号
原告: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全兴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8057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洋河东路37号长安丽都17幢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71509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6320X6。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65.73元,减半收取计7332.87元,由原告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顾 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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