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7民初2500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龙坡区含谷镇全兴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80572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华厦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黎 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