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吉0381执恢3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2日生,汉族,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9日生,汉族,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
被执行人公主岭市重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勤,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公主岭市黑林子镇徐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系该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四民三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公主岭市重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公主岭市黑林子镇徐家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公主岭市重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判决书内容向三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共计818800.00元,另外,本院依职权从公主岭市黑林子镇财政所扣划村修路补贴款50000.00元,给付三申请执行人。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审判长*顺
审判员曹巍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