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重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重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吉0381民初1091号
原告:公主岭市重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体育街29号。
法定代表人:韩勤,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公主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东公主大街路南响铃公园北门。
法定代表人:***,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英新,系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公主岭市重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主岭市重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主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英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主岭市重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工程款461608.09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起,原告先后多次承包了被告发包的公主岭市市区部分市政设施维护和***工作,当时约定原告施工完毕经被告验收合格后,按财审部门结算标准给付费用。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将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2018年2月13日,经指定的公主岭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决算审核。确定原告施工的费用总计为461608.09元。但被告始终未予支付。
公主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承认公主岭市重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公主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公主岭市重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1608.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24元,由公主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俊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高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