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吉0381执恢146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公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性扣划被执行人105万元,剩余欠款由于被执行人现暂无给付能力,故2019年4月16日申请人公主岭市重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建委
审判员 李 顺
审判员 曹 巍
书记员 张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