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吉0381民初2296号
原告公主岭市重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达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朝阳坡镇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公主岭市朝阳坡镇城子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主岭市重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良、翟延萍,被告公主岭市朝阳坡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波、邹杰,被告公主岭市朝阳坡镇城子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建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结算,但没有结算单,按照合同约定村委会已经给付全部工程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镇政府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原告无权主张镇政府给付工程款,且原告与村委会的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除村委会应给付的工程款外,剩余工程款的给付金额和工程款应由谁给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08年6月1日,重达公司与村委会签订合同书,约定:1.甲方把朝阳坡镇城子上村境内城子上至朝阳坡路段水泥路工程承包给乙方。该路段全长7.9公里,水泥路路面宽4.5米。2、工程款由甲方负责78.7万元(10万元/公里),不包括市里、镇里补贴,省补贴款项由乙方负责向省市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甲方不再负责。工程款由甲方在工程完工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当年全部付清。此工程现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村委会按照合同已经给付完毕,工程验收合格后2009年6月7日给付原告工程款79万,合同之外水泥路角款3万,2012年7月4日给付李志良2万元监理费,2019年12月13日给付李志良监理勘查费余款46834元。李志良领取省补贴款2份,2008年12月26日领取665705.35元,财政代扣税款124294.65元,2010年11月18日领取139561元,交通局代扣66834元,包括监理费在内。省补贴款已经领取。领取市补贴款9份,市补贴款355500元已经领取。
驳回原告公主岭市重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00元,由原告公主岭市重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温 明
书记员 李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