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重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重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吉0184民初2618号
原告公主岭市重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主岭市重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公主岭市重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78元,减半收取,由公主岭市重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339元。
审判员  马俊娟
书记员  陈 旭